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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1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意见》主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保障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工作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务会议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每年举行不少于1次的专题法制讲座。

4.拟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考察、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5.新录用的公务员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6.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每年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专门法律知识的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由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7.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的必修课程。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法律知识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9.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配备专职规范性文件审查人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

12.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将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已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3.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4.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5.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作出处理。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6.决策机关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逐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

17.决策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应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18.决策机关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适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0.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尽快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1.市、县政府每年要组织至少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执法评议考核。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执法所需正常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施“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适时进行集中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4.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单位要完善窗口办事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25.各行政审批单位要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并联审批”。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

27.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28.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尽可能将行政审批项目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纳入中心办理。

(七)强化行政监督。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30.行政机关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适时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办法。

32.积极开展市、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

33.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办案。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5.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36.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

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检查考核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

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本地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具体任务和措施。县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向市法制局书面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上年度工作情况和年中工作情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本地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使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同时要健全机构,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作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与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对照检查,结合实际,按照“工作思路清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推进措施有力、完成时限合理”的要求,科学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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