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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组织人防警报器试鸣的通知


【颁发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1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组织人防警报器试鸣的通知
(洛政办〔201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精神,以及当前人防向民防转变、防空防灾一体化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定于2011年9月17日上午10:00至10:40分在全市进行人防警报器统一试鸣。为确保此次警报器试鸣工作圆满成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警报器试鸣范围为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大型企业要有1名领导主抓警报器试鸣工作,并认真准备,精心组织,把试鸣的有关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搞好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结合此次警报器试鸣,加大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人民防空意识。同时,要保证城市居民在警报试鸣过程中能够正常工作、生产、生活,避免因警报器试鸣带来意外恐慌。洛阳日报、洛阳晚报、洛阳广播电台、洛阳电视台以及各单位自办的广播站等,要在9月15日至16日向全市人民发出通告,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切实做好监测和维护工作

警报器试鸣前,各有关单位警报器维护操作人员要对警报器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一次测试、保养,使控制系统、供电系统均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试鸣期间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操作程序,一丝不苟;单位领导要在音响覆盖区域进行试听、监听。试鸣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试鸣情况上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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