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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临安分所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会[201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临安分所的复函
(浙财会〔2011〕31号)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临安分所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临安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徐守浩。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临安市钱王街486号阳光苑一幢二楼。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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