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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12·22”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1]1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12·22”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
(宁政函〔2011〕177号)


自治区安监局:

你局《关于对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12·22”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宁安监综合发〔2011〕112号)收悉。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由你局做好处理工作。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你局督促各地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切实加强有毒有害气体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发生。

五、你局应尽快监督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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