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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地税函[2011]3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1〕34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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