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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财税优惠政策作用,加快产业发展

(一)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我省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规定执行。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在我省新创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按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八)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九)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大力支持重要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建设,优先申报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持,各级政府给予相应的投资配套。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支持,扶持重点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化以及产品产业化开发,对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给予奖励。

(十一)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利条件,积极支持软件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级、省市级软件园区的创建,健全完善软件园区整体服务功能,引导软件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十二)将本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软件产品、行业解决方案纳入政府采购的推荐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并给予一定补贴。

(十三)完善投融资体系。积极落实国家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的投融资政策,努力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完善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进一步拓宽产业投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三、大力支持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十四)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紧紧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目标,争取在某些行业应用或产业领域形成突破。

(十五)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重点研发面向云计算、物联网应用的新兴网络应用软件,支持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等技术自主创新和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积极参与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

四、扶持软件和服务外包,鼓励出口创汇

(十六)培育面向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升传统产业特别是支柱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软件企业、系统集成商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鼓励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支持自主软件技术和产品出口。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十七)完善自主创新体系。鼓励骨干软件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平台和支撑体系,支持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建立技术、标准、产业和应用联盟,提高科研成果转化能力。

(十八)推进产业融合创新。鼓励在互联网、物联网等环境下的业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软件网络化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电子商务、网络增值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加快培育信息系统咨询、规划、监理、测评等高端服务业。

(十九)加大标准化工作力度。引导和支持省内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基础软件、应用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产品和服务自主标准的制订,加强对新技术服务模式相关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与标准相结合,完善有利于应用推广的标准化机制,对参与国家标准制订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六、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二十)积极培育和拓展信息技术服务市场,重点发展信息系统咨询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和监理、测评等信息技术服务,以及企业为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进程的企业诊断,信息技术与行业技术结合、生产数字化与管理智能化、一体化集成等方面的咨询中介服务等。

(二十一)加大市场宣传。充分利用“中博会”、“能博会”等省内外展会活动及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推广我省软件及信息化服务。

七、切实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二)凡在我省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十三)本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等部门负责解释。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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