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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筑国资通[2011]1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管理的通知
(筑国资通〔2011〕151号)


各监管企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为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行为,经2011年10月21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我市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房产类资产是指企业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是指占有、使用房产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将上述资产对外租赁获取资产收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性房产类资产,不得租赁:

(一)依法被查封的;

(二)已纳入拆迁红线范围的;

(三)纳入拆迁计划,并将在一年内实施的;

(四)已纳入改制重组范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它情形。

三、企业租赁房屋时,需制订招租方案,并经企业经营管理层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招租方案主要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四、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资产价值300万元以下房屋的租赁,应报市国资委法规处备案。

租赁期限超过5年(含5年)或资产价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的租赁,租金原则上应逐年增加,并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房产租赁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化定价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租赁人。公开招租由房产所在企业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实施。房屋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否则终止合同。

租赁期限超过5年或资产价值300万元以上公开招租出租房产的,应当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应在报刊或房屋租赁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的,选择租金报价最高者作为承租人。

六、公开招租意向承租人少于二人,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实行协议出租。

七、房产租赁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企业可视其出租资产情况收取不低于出租资产一个月租金的承租保证金,承租保证金与第一期租金同时收取。租金一般按半年、一年或一次性收取。

八、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九、房产租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及时催交租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十、每年1月31日之前,单位应将上年度的房屋租赁及闲置情况,报市国资委法规处备案。

十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出租的租赁期尚未届满的房产,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请各企业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对本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的专项清理,将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使用、租赁情况统计汇总,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统计情况报市国资委法规处。

联系人:王勇 联系电话:7987289

附件: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情况统计表

单位:

序号

房产位置

房产性质

房产面积(米2

租赁价格

租赁期

备注

       
       
       
       
       
       
       
       
       
       

说明:1、房产性质是指临街门面、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
2、租赁期除填写×年外,还应注明起止年月,如20××年××月--20××年××月。
3、如表格不能完全说明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情况的,可另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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