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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入境运输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入境运输管理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1]14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境外货包(运输容器与其放射性内容物的统称)入境运输管理,规范审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境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抵或者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我局对其运输容器设计进行核实性审查。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或者所有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国内代理单位,向我局提交原设计国颁发的设计批准书复印件、设计安全分析报告书、制造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我局将给出我国的设计批准编号。获得我国设计批准编号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方可入境运输放射性物品。

二、境外二类放射性物品运抵或者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应当在首次运输前向我局提交设计总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办理运输容器设计备案手续。

三、境外三类放射性物品运抵或者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不需要对其运输容器设计进行备案,但应当遵守我国有关运输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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