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取消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中部分分包项目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1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取消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中部分分包项目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155号)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取消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许可证中部分分包项目的请示》(苏电装备质保〔2011〕18号)收悉。

经审查,你公司现有理化人员的资质和数量、理化试验设备以及检验试验规程能够满足高温拉伸试验、微量元素分析和δ相铁素体测定的要求。我局同意取消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中高温拉伸试验、微量元素分析和δ项铁素体测定分包,你公司可以自行开展上述工作。

特此函复。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