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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1]1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69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原质管发〔2010〕680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延续你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 (11)22号),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

你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1)22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万钢
单位住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认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本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

附表: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

类别

设备品种

核安全

级别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主要关键工艺

制造活动范围及 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备 注

主体材料

特征结构参数

压力 容器 储罐

/

3级

不锈钢

立式结构 壁厚≤12mm 直径≤1400mm 高度≤2400mm

筒体卷制、最终机加工、焊接、水压试验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直至设备完成,包括完成所有的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

主要外购项目:

锻件、法兰、管件及管配件;

主要分包项目: 1.封头成型;

2.理化检验;

3.超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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