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建城〔2011〕1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发证年份编号+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县(县级市、区等)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位是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四川简称为“川”,北京简称为“京”,重庆简称为“渝”,上海简称为“沪”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附件3)。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1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1”。
(三)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四)县(县级市、区等)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县(县级市、区等)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直辖市如无县(县级市、区等)层级,则此项编号为00。
(五)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例:2011年3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某某燃气企业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经审查,该企业符合条件,拟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且是发证部门本年度拟核发的第一份许可证),该公司所在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地级城市编码假定为01)桥东区(县级区编码假定为01),经营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即为:“冀201101010001gp”。
五、《燃气经营许可证》封皮、防伪方式等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设计。
六、各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和所附格式样本(见附件1、2),印制在本地区使用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将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证》样本、具体编号和发放办法等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七、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格式和发放办法等事项由有关省级燃气管理部门规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附件:1.《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格式样本
2.《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格式样本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图略)(60mm×60mm,居中)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黑体,初号,加粗,居中)
许可证编号:(宋体,二号,加粗)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准许你企业从事本证所载明的燃气经营业务,特发此证。(宋体,二号,加粗)
企业名称:(宋体,二号,加粗)
登记注册地址:(宋体,二号,加粗)
法定代表人姓名:(宋体,二号,加粗)
经营类别:(宋体,二号,加粗)
经营区域:(宋体,二号,加粗)
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宋体,二号,加粗)
发证日期: 年月日 (宋体,二号,加粗)
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宋体,二号,加粗)
(此证供经营场所悬挂) (宋体,三号,加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三号,加粗)
(许可证为a3纸张尺寸,即297mm×420mm,底色为淡黄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1.5倍行间距,国徽图案按照国家标准《国徽》(gb15093-2008)制作。)
附件2: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格式样本
(图略)(45mm×45mm,居中)
燃气经营许可证(黑体,一号,加粗,居中)
(副本)(宋体,二号,加粗,居中)
许可证编号:(宋体,小三,加粗)
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宋体,小三,加粗)
企 业 名 称:(宋体,小三,加粗)
登 记 注 册 地 址:(宋体,小三,加粗)
法定代表人姓名:(宋体,小三,加粗)
经 营 类 别:(宋体,小三,加粗)
经 营 区 域:(宋体,小三,加粗)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宋体,小三,加粗)
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宋体,小三,加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小三,加粗)(许可证为a4纸张尺寸,即210mm×297mm,底色为淡黄色,文字为黑色,本页统一使用2.2倍行间距,国徽图案按照国家标准《国徽》(gb15093-2008)制作。)
一、持证说明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是被许可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如有遗失、损毁,被许可人应及时向发证部门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四)发证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及时将燃气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五)被许可人限于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六)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被许可人仍需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新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记录表
表格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发证部门、日期。具体样式见表1,表格可以制作多页。
三、其他事项
如有其他需要在许可证副本中说明的事项,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说明。
表1
变更记录表
变更事项:
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
附件3: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名称 简称
北京市 京
天津市 津
河北省 冀
山西省 晋
内蒙古自治区 蒙
辽宁省辽
吉林省吉
黑龙江省 黑
上海市沪
江苏省苏
浙江省浙
安徽省皖
福建省闽
江西省赣
山东省鲁
河南省豫
湖北省鄂
湖南省湘
广东省粤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海南省琼
重庆市渝
四川省川
贵州省黔
云南省云
西藏自治区藏
陕西省陕
甘肃省甘
青海省青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