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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宣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宣政[2011]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宣政〔20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农资经营的传统优势,加快农资物流大市场、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市级农资淡季储备制度,增强农资市场调控能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大力推广示范门店、标准放心店和庄稼医院建设,不断完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

二、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加快建设区域性大型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积极改造和新建各类农贸市场,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提高农产品流通水平,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需要。

三、不断提升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着力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农家店和便利店等农村流通设施和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现代连锁经营体系。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家居建材等经营业务。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建设区域性集散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积极规范城市社区、村镇回收网点。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五、着力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加快培育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好烟花爆竹业务,着力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便捷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体系创新,巩固提升经营性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公益性、社会性服务领域。切实加强系统合作与联合,实行开放办社,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城镇建设规划要求,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镇(街道)中心基层社。大力加强专业合作服务和农村综合服务,重点发展具有组织凝聚力、品牌影响力、发展后劲力的典型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流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各类行业协会,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和各类涉农培训工程。

七、做大做强社有企业。鼓励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拓展业务领域,各级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社有企业要积极争取和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多渠道吸纳农民就业。鼓励和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优势,整合系统资源,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招商引资、兼并重组、联合合作、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市本级优先安排农资物流大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等专业市场项目的建设,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八、严格规范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做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机制,不断壮大自身经济实力。在城镇建设中,因规划变更,需要对供销合作社的设施、网点进行改造的,在未造成土地用途改变前提下,支持供销合作社按规划要求予以改造,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及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九、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创新为农服务手段,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不断拓宽农村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业务合作,拓展服务领域,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加强用地政策支持。积极支持“新网工程”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对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落实用地指标。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前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制后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并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一、营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要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观念先进、勇于创新、善于经营的高素质队伍,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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