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办人〔201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年度)》,为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基础工作,现将《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附件1)、《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附件2)和《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附件3)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1年度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及范围
《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粮食行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其中,中央企业需统计分省的相关情况。
《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和《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将统计数据上报总公司的同时抄报所在省(区、市)粮食局,数据由总公司汇总并上报我局,省(区、市)粮食局不再重复统计。
从事多种经营的粮食企业仅填报涉及粮食流通业务的有关情况。
二、统计时间
时点资料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以往统计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指派专人负责行业人事统计工作,组织好报表及软件下发、培训、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对于以往统计难度较大的非国有企业,各省(区、市)还要主动与他们沟通,扩大统计覆盖面,并可考虑与粮油加工、仓储等业务统计相结合,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行业人才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
在统计过程中,请严格按照填表要求(见附件4),认真审核报表,既要防止虚报、瞒报、漏报,又要避免重复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上报及时。
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考核暂行办法》评出全优报表单位、优秀报表单位、合格报表单位。行业人事统计数据与其他业务统计要协调一致,数据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说明,否则不能评为全优报表单位。
四、报送方式
(一)请各单位使用《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并将统计软件积极推广到基层单位使用。2011年版统计软件略有调整,请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www.chinagrain.gov.cn)。
(二)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于2012年3月1日前将统计汇总表、统计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软件生成的上报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的电子版以光盘的形式一并上报。
(三)请各省(区、市)粮食局汇总本省已报送数据的企业(不含中央企业)名录(见附件5),将名录(含电子版)与报表一并上报。未上报企业名录的单位不能评为全优报表单位。
报表联系电话:(010)63906192
软件服务电话:(010)58858848-4048,5885890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邮政编码:100038
附件:
1.《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2.《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
3.《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
4. 填表要求
5.《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企业名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表号:gl 21表(表1)
制表单位:国家粮食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221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单位:人数,人;单位数,个
填报单位:(公章) 20 年度
| 项目 | 乙 | 单位 | 从业人员 | ||||||||||||||||||||||||||||
| 单位总数 | 按层次划分 | 人员总数 | 按层次划分 | 按学历划分 | 按年龄划分 | ||||||||||||||||||||||||||
| 中央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省辖市、自治州、行署 | 县(市、区)及以下 | 其中:女 | 其中:少数民族 | 其中:中共党员 | 1、 在岗职工 | 2、 其他从业人员 | 中央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省辖市、自治州、行署 | 县(市、区)及以下 | 研究生 | 大学本科 | 大学 专科 | 中专 | 高中 | 初中及以下 | 35岁及以下 | 36岁至45岁 | 46岁至54岁 | 55岁 及以上 | |||||||||
| 其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其中:技术工人 | 按用工期限划分 | ||||||||||||||||||||||||||||
| 长期职工 | 临时职工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
| 总计 | 01 | ||||||||||||||||||||||||||||||
| 一、行政管理部门 | 02 | ||||||||||||||||||||||||||||||
| 二、事业单位 | 03 | ||||||||||||||||||||||||||||||
| 三、企业 | 04 | ||||||||||||||||||||||||||||||
|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05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汇总上报。
二、报送时间:次年3月1日前。
三、表内指标间关系:甲栏:01=02+03+04, 04≥05 乙栏:1=2+…+5, 6=10+16=17+…+20=21+…+26=27+…+30, 10=14+15, 6≥7, 6≥8 , 6≥9, 10≥11, 10≥12, 10≥13
四、指标解释:
1.“单位总数”: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2.“从业人员”:指报告期的最后一天,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经理人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
5.“专业技术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6.“技术工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工艺和技术,能够独立使用工具、设备进行操作或生产加工的熟练工人。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7.“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8.“学历”:指在国家认可的各类学校接受正规教育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附件2: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
表2
单位:职工人数,人;参加培训人次,人次
填报单位:(公章)20年度
| 项目 | 乙 | 基本情况 | 培训情况 | |||||||||||||||||||||||||||||||||||||
| 职工人数 | 层次 | 学历 | 年龄 | 参加 培训 人次 | 培训时间 | 培训类型 | 培训渠道 | |||||||||||||||||||||||||||||||||
| 女 | 少数 民族 | 中共 党员 | 中央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省辖市、自治州、行署 | 县(市、区)及以下 | 研究生 | 大学 | 大专 | 中专 | 高中 | 初中及以下 | 35岁及以下 | 36岁至45岁 | 46岁至54岁 | 55岁及以上 | 出国 出境 培训 | 12天 以内 | 13天 至 不满 1个月 | 1个月 至 不满 3个月 | 3个 月及 以上 | 政治 理论 | 公务员培训 | 企事业管理人员培训 |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 职业技能培训 | 学历 学位 教育 | 其他培训 | 党校和行政 学院 | 粮食系统教育培训机构 | 高校科研机构 | 其他 培训 机构 | ||||||||
| 初任培训 | 任职培训 | 专门 业务 | 更新 知识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
| 总计 | 1 | |||||||||||||||||||||||||||||||||||||||
| #在岗职工 | 2 | |||||||||||||||||||||||||||||||||||||||
| 一、长期职工 | 3 | |||||||||||||||||||||||||||||||||||||||
| (一)公务员 | 4 | |||||||||||||||||||||||||||||||||||||||
| 1.省(部)级 | 5 | |||||||||||||||||||||||||||||||||||||||
| 2.厅(局)级 | 6 | |||||||||||||||||||||||||||||||||||||||
| 3.县(处)级 | 7 | |||||||||||||||||||||||||||||||||||||||
| 4.乡(科)级 | 8 | |||||||||||||||||||||||||||||||||||||||
| 5.科员级 | 9 | |||||||||||||||||||||||||||||||||||||||
| 6.办事员 | 10 | |||||||||||||||||||||||||||||||||||||||
| 7.见习及其他人员 | 11 | |||||||||||||||||||||||||||||||||||||||
| (二)企事业管理人员 | 12 | - | - | - | - | |||||||||||||||||||||||||||||||||||
| 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 13 | - | - | - | - | |||||||||||||||||||||||||||||||||||
| 2.企业管理人员 | 14 | - | - | - | - | |||||||||||||||||||||||||||||||||||
| (三)专业技术人员 | 15 | - | - | - | - | |||||||||||||||||||||||||||||||||||
|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16 | - | - | - | - | |||||||||||||||||||||||||||||||||||
| 其中:正高级职务 | 17 | - | - | - | - | |||||||||||||||||||||||||||||||||||
|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18 | - | - | - | - | |||||||||||||||||||||||||||||||||||
|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19 | - | - | - | - | |||||||||||||||||||||||||||||||||||
| 4.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 20 | - | - | - | - | |||||||||||||||||||||||||||||||||||
| 5.见习及其他人员 | 21 | - | - | - | - | |||||||||||||||||||||||||||||||||||
| (四)工人 | 22 | - | - | - | - | |||||||||||||||||||||||||||||||||||
| 1.技术工人 | 23 | - | - | - | - | |||||||||||||||||||||||||||||||||||
| (1)高级技师 | 24 | - | - | - | - | |||||||||||||||||||||||||||||||||||
| (2)技师 | 25 | - | - | - | - | |||||||||||||||||||||||||||||||||||
| (3)高级工 | 26 | - | - | - | - | |||||||||||||||||||||||||||||||||||
| (4)中级工 | 27 | - | - | - | - | |||||||||||||||||||||||||||||||||||
| (5)初级工 | 28 | - | - | - | - | |||||||||||||||||||||||||||||||||||
| 2、普通工人 | 29 | - | - | - | - | |||||||||||||||||||||||||||||||||||
| 3、学徒期、熟练期工人 | 30 | - | - | - | - | |||||||||||||||||||||||||||||||||||
| 二、临时职工 | 31 | - | - | - | - | |||||||||||||||||||||||||||||||||||
| #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 32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粮食系统职工情况统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汇总上报。
二、统计数字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报表报送时间为2012年3月1日前。
三、表内关系:甲栏:1=2+32,2=3+31,3=4+12+15+22,4=5+…+11,12=13+14,15=16+18+19+20+21,16≥17,22=23+29+30,23=24+…+28 乙栏:(1)≥(2), (1)≥(3),(1)≥(4),(1)=(5)+…+(8)=(9)+…+(14)=(15)+…+(18),(19)≥(20),(19)=(21)+…+(24)=(25)+…+(34)=(35)+…+(38)
四、表间关系:表1甲02乙10+表1甲03乙10+表1甲05乙10=表2甲2乙(1),表1甲02乙11+表1甲03乙11+表1甲05乙11=表2甲15乙(1),表1甲02乙12+表1甲03乙12+表1甲05乙12=表2甲23乙(1),表1甲02乙13+表1甲03乙13+表1甲05乙13=表2甲3乙(1),表1甲02乙14+表1甲03乙14+表1甲05乙14=表2甲31乙(1),表1甲02乙30+表1甲03乙30+表1甲05乙30=表2甲32乙(1)。表1甲02乙16+表1甲03乙16+表1甲05乙16≥表2甲2乙(5),此不等式表示表1粮食系统从业人员与表2在岗职工基本情况的对应关系,表1从甲02乙16+甲03乙16+甲05乙16起至甲02乙29+甲03乙29+甲05乙29,与表2从甲2乙(5)起至甲2乙(18),对应关系依此类推。表1甲02乙7+表1甲03乙7+表1甲05乙7≥表2甲2乙(2),表1甲02乙8+表1甲03乙8+表1甲05乙8≥表2甲2乙(3),表1甲02乙9+表1甲03乙9+表1甲05乙9≥表2甲2乙(4),表1甲02乙10≥表2甲4乙(1)。
五、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指在国有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判断是否统计为职工,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在单位工作,二是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这里统计的是年末职工人数,是年末最后一天的实际人数,已经招用但到年末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招工指标,不得作为当年职工人数统计。包括在岗职工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这里“在岗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标解释同表1。
2.“培训”:是指学习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培训。其中,“公务员培训”是指机关公务员参加的培训,分为四种类型,“初任培训”是对机关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任职培训”是指对准备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实施的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常规性全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指经教育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办的职业培训、就业培训及各种知识、技能的培训。
3.“粮食系统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各级粮食局举办的粮食学校、职工学校、职业院校、培训中心等。
4. 填写“其他培训”和“其他培训机构”需作说明。
附件3: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
表3
单位:办班次数,次;培训人次,人次
填报单位:(公章) 20年度
| 项 目 | 乙 | 办班 总数 | 培训 人次 | 政治理论培训班 | 公务员培训班 | 企事业管理人员培训班 | 专业技术人员 培训班 | 职业技能培训班 | 其他培训班 | ||||||||||||
| 初任培训 | 任职培训 | 专门业务 | 更新知识 | ||||||||||||||||||
| 办班 次数 | 培训 人次 | 办班 次数 | 培训 人次 | 办班 次数 | 培训 人次 | 办班 次数 | 培训 人次 | 办班 次数 | 培训 人次 | 办班 次数 | 培训 人次 | 办班 次数 | 培训 人次 | 办班 次数 | 培训 人次 | 办班 次数 | 培训 人次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
| 总 计 | 1 | ||||||||||||||||||||
| 一、中央单位 | 2 |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 | 3 | ||||||||||||||||||||
| 三、省辖市、自治州、行署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 | 4 | ||||||||||||||||||||
| 四、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 | 5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统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各中央企业本年度举办培训班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汇总上报。
二、统计数字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报表报送时间为2012年3月1日前。
三、表内关系:甲栏:1=2+3+4+5 乙栏:(1)=(3)+(5)+…+(17)+(19); (2)=(4)+(6)+…+(18)+(20)
四、填写“其他培训班”需作说明。
附件4:
填表要求
一、《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表1)
(一)报表变化
与2010年相比,2011年报表略有调整。将“粮食经营企业单位”简化为“企业”,扩大了此项指标的涵盖度;在岗职工增加了一个其中项“其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去掉了“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项。指标解释详见报表下方的说明。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表统计的是2011年12月31日的时点资料。
2.“行政管理部门”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虽为事业单位性质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企业”既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又包括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应按工商注册所在地分层次统计。
4.要注意“从业人员”与“职工人数”概念的区别,主要是“从业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等在内的其他从业人员,而“职工人数”中不包括这部分人;“职工人数”中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而“从业人员”中不包括这部分人。
5.要避免重复统计,各省不统计本省辖区内中央企业,地市不要统计本辖区内省属企业,以此类推。
6.中央企业下属单位均统计在中央级单位中,并按表1样式另作一张分省分布情况表。
(三)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从业人员”总数等于“在岗职工”与“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并分别与按层次划分、按学历划分、按年龄划分的总人数要一致;“在岗职工”人数等于“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之和。其他关系详见报表下方的说明。
2.表间关系:表1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和构成粮食系统,其“在岗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人数分别与表2中上述指标数据对应相等,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分别大于或等于表2“在岗职工”基本情况;表1中行政管理部门“在岗职工”人数大于或等于表2“公务员”人数。
二、《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表2)
(一)2011年报表继续沿用2010年报表样式。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表统计的是两个部分内容,前一部分是“职工基本情况”,后一部分是“职工教育培训情况”。
2.统计时间前后有所区别,“职工基本情况”统计的是2011年12月31日的时点资料,“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的是2011年全年时期资料。
3.要注意人员结构分类。其中,“公务员”包括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和虽为事业单位性质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包括事业、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人”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人。“双肩挑”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的按其所聘岗位填写,比如某粮库主任既是单位领导又承担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但此人聘任已受聘主任一职即统计为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实行聘用制的,按其承担的主要职责填写。
4.“职工人数”与“参加培训人次”没有必然联系,原因是某职工当年可能没有参加培训,也可能参加多次不同类型培训。但某行若没有人员则不应填写培训人次。
5.培训情况统计的是培训时间连续3天以上的培训。其中:
培训时间指参加一次培训的时间,如某人当年共参加了三次培训,则培训时间按三次分别统计。
培训类型中,“公务员培训”专指公务员参加的培训,其他人员不填此项;“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当年在读和当年毕业的,如当年毕业人员再次参加其它学历学位教育的,按两人次统计。
培训渠道中,“高校科研机构”既包括高等院校本身,还包括其下属单位,如各高校设立的培训中心等。
6.中央企业下属单位按层次均统计在中央中。
(三)表内关系
1.纵向(甲栏):“职工人数”等于“在岗职工”与“离开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之和;“在岗职工”人数等于“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长期职工”人数等于“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和“工人”人数之和。
2.横向(乙栏):“职工人数”分别与按层次、按学历和按年龄划分的总人数一致;职工参加培训人次分别与按培训时间、按培训类型、按培训渠道划分的总人次一致。
其他表内关系详见报表下方的说明。
三、《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
(一)2011年报表继续沿用2010年报表样式。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表统计的是2011年全年的时期资料。
2.注意与表2粮食系统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的区别。本表统计的是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既包括面向系统职工的培训,又包括面向社会的培训;而表2“参加培训人次”只是统计本系统职工参加培训情况,其培训机构既有系统内单位,又有系统外单位。
3.中央企业举办培训班情况统计在“中央单位”中。
附件5::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企业名录
单位(盖章):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若填报企业有二级子公司或分公司,本表只收录到总公司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