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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科学发展的意见


【颁发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1]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科学发展的意见
(晋政发〔201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是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和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开发区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根据新的形势,为大力推进开发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整体布局。高起点、高标准调整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把开发区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核一圈三群”规划和市、县城乡规划,为开发区预留发展空间。各开发区重点配套做好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各有侧重、特色明显的产业集群,使开发区规划既与我省城镇化建设规划相衔接,又适应产业布局的要求。

二、提升发展水平。结合现有开发区不同的发展阶段、特色和需求,实施分类指导,提升发展水平。推动发展较快、产业支撑力和带动力较强的开发区向开放型、多功能、现代化的新城区转变。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积极在条件成熟的开发区建设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三、拓展发展空间。现有开发区建设空间已饱和的,可申请扩区或调整区位。发展达到一定标准、且潜力大、前景好的各类园区,可申请批准为省级开发区。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大型国企、民企、外企和沿海开发区在我省独资、合作共建开发区。支持省内开发区与相关市(县)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四、加强配套建设。各地政府要把开发区的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和引导基础资源向开发区集中,优先保障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鼓励开发区创新建设模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引进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创新体制机制。结合各地和开发区实际,试行领导干部交叉任职或企业化管理等多样化管理体制。建立开发区综合指标测算体系和考评办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综合确定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开发区管委会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经费由开发区财政负担。

六、完善管理职能。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赋予开发区的管理职能和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环保、规划建设等管理职能,提高开发区工作效率,为开发区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便捷的服务。

七、提高创新能力。加大政府科技资源对开发区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创新联盟。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探索实施知识产权质押等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开发区产权交易市场,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政府财政支持创新的科研经费继续予以稳定增长。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面向企业的技术开发平台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引进国外研发机构、销售中心等,发挥外资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方面的作用。

八、构建人才高地。加强招才引智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创造有利的条件,加大留学生创业园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扶持力度,吸引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人才到开发区工作创业。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现人才资源共享。探索建立适合开发区需求的人才选拔、培训、培养、管理模式。

九、推动产业集聚。各地政府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招商引资、项目布点等工作中引导资源流向和集聚。遵循园区承载、集群推进、循环发展的路径,推动各类转型项目向开发区聚集,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制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和措施。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提升产业的发展水平。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增强产品升级换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十、强化招商引资。开发区要明确招商目标,建立有效的促进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项目库。围绕龙头项目,重点开展产业链招商,广泛吸引上下游产业。充分利用各种引资平台,与境外相关机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加强友好交流,丰富招商形式,拓宽招商渠道。

十一、改善服务环境。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程序。继续深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制、首办负责制等政务创新模式。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体系。对投资规模大、综合效益明显且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成立省、市项目跟踪服务小组,帮助开发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十二、加大资金扶持。继续做好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工作,提高贴息资金额度。选择发展势头好、潜力大的开发区,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开发区引资到位资金达到省人民政府要求的项目给予奖励。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开发区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利用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金融工具筹集开发资金。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相关政策在开发区率先实行。

十三、保障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开发区建设用地。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协调配置,每年视建设需求安排合理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区用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

十四、规范审批程序。开发区批准设立、升级、扩区、调整区位,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和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机构编制由省编办按标准审定。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十五、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十二五”期间,各开发区招商引资年均增速30%,发展速度年均增长20%以上。围绕发展目标,建立以国内生产总值、工业销售收入、税收收入、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等经济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工业集中度、产业集中度等效益指标为主的考核评价办法。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对开发区领导班子、干部考核和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的依据,奖优罚劣。

十六、明确职责分工。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分别为全省经济开发区(含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各市要制定出台促进开发区科学发展的具体办法。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任务,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支持开发区发展。对工作迟缓、推诿扯皮、不作为、影响开发区科学发展的单位和人员,要督查督办,实行行政问责。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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