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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公告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要求,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南京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展2011年度资格年审,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在2011年11月30日前经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单位。

二、年审时间和报送资料

所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租赁发票复印件;

6、交通工具明细表及交通工具证明,其中对属购置运输工具的,应提供发票复印件;对属承租(挂靠)运输工具的,应提供承租(挂靠)合同复印件,对租赁的车(船),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对属于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的交通工具的,应提供相关拨入证明。在对挂靠车辆的审核上,必须要求纳税人签订挂靠合同,同时交通运输工具登记为“被挂靠者”名下。对纳税人承租、被挂靠外省交通工具,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向出租方(挂靠方)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发告知函。

7、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8、《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年审要求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一律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于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律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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