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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 京民优发[2011]4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1〕47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并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进行属地管理。2011年度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从2012年起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区(县)各负担50%。

2011年度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力争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2012年度资金发放方式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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