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复合食品添加剂”与“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同一性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函[201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复合食品添加剂”与“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同一性问题的复函
(浙卫函[2011]50号)


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要求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和“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同一性给予证明的请示》(浙食添协〔2011〕23号)悉。经研究,并向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请示,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中所提“复配食品添加剂”,即为以往所表述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特此复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