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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后期扶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玉府办发[2011]1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后期扶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府办发〔2011〕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后期扶持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后期扶持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后期扶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经济补偿、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后期扶持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居住、养老无后顾之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第二轮承包后,被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的农业人员。

第二章 扶持政策措施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长效生活补助机制。征地补偿期满后,以经核查认定的被征地面积为准,按田每年每亩500元、土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逐年给予被征地农民适当生活补助。

第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已经确定为农村低保户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黔府发〔2011〕26号)。被征地农民愿意农转非的,由本人申请,可转为非农户口,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有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同时享有现有生产资料经营权(如少量耕地、林地等)及农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按县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病有所医。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按县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将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

第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扶助保障机制。

(一)被征地农民中的适龄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在就业安置中,特别是城镇、工业园内的公益性岗位和企业用工适合失地农民的岗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县级工商、金融、税务、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精神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在工商注册、金融信贷、税收、场地、规划等方面优先扶持,享受就业和再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被征地农民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取得资源使用权、从事农业开发的,县农业、发改等有关部门,在项目争取和安排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扶持。对被征地农民创业所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10年内全额奖励该被征地农民用于生产经营。

(三)劳动就业部门要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转移和劳务输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外地输送被征地农民外出打工就业或就近转移就业,千方百计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渠道。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被征地农民后期扶持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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