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民发〔2011〕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内蒙古是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繁荣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对于保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总体思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重点发展、统筹兼顾,推进各项民政工作上新水平,切实发挥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基层民主、增进社会自治、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支持边疆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职责作用,争取“十二五”末期内蒙古民政事业整体发展水平步入全国前列,基本建立与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的民政事业发展格局。
(三)支持重点。加大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逐步满足各类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加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力度,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适当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空间条件;加大民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力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民政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增强基层民政工作能力。
二、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水平更高的社会救助体系
(四)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强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并落实低保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指导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比对工作,巩固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分类施保,进一步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大对内蒙古城乡低保资金的支持力度。
(五)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加大对内蒙古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帮助新建、改扩建一批综合性、区域性敬老院和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到2015年,力争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供养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资金有效保障机制。
(六)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加大对内蒙古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断增长。简化救助程序,指导搭建“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平台,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水平,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指导和支持内蒙古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三、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七)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加强减灾救灾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建设,支持自治区减灾中心建设;支持在内蒙古设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支持建立完善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及部分苏木(乡镇)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支持自治区旗(县、市、区)购置救灾交通工具和专用器材。
(八)加强群众性防灾自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每个城乡社区至少有一名灾害信息员,加快灾害信息员职业化进程。加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力度,到2015年和2020年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别达到社区总数的15%和30%。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支持内蒙古城乡社区特别是人口密集区的城乡社区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四、加快建立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九)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自治区级老年福利指导中心。支持内蒙古在各盟(市)新建1所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在全区50个人口较多的旗(县、市、区)新建示范性综合老年养护院,在老龄人口较多的城镇社区建立1000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设施,五年新增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3.5万张。加快培养专业化、职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提升养老护理水平。到2015年,90%的老年人通过社会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社区养老照料,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机构养老。建立城镇“三无”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三无”人员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鼓励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推进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十)提升残疾人福利服务水平。鼓励内蒙古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促进康复辅具行业健康发展。支持内蒙古加强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福利机构建设。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和社会照料。
(十一)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支持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探索建立自治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在人口30万以上、孤儿较多的旗(县、市、区)建立儿童福利院,在城乡社区普遍兴建“社区儿童之家”,每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新建1所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为现有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救助和康复设备。加快培养专业化、职业化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提升孤残儿童护理水平。建立孤儿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孤儿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十二)壮大慈善和福彩事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到2020年,形成覆盖自治区城乡居民的五级慈善组织网络,在人口30万以上的旗(县、市、区)探索建立慈善爱心超市。积极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慈善项目,鼓励国内外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为内蒙古捐资投资,开展交流合作。在福利彩票新品种、新游戏试点上继续给予支持,加大福彩公益金项目支持力度。
五、加快双拥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深化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改革。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补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鼓励内蒙古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支持内蒙古对国家级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维修改造,进一步提升管理保护水平。对现有光荣院进行重点维修改造,进一步加大对荣誉军人康复、疗养及精神病院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力度,支持优抚医院选送医护人员到定点医院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优抚医院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内蒙古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设内蒙古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长效机制。支持内蒙古加大军休服务设施建设和军供服务设施维修改造力度。
(十四)深入开展双拥工作。鼓励内蒙古加强双拥组织机构建设,积极完善各项双拥政策法规,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支持内蒙古对边防一线官兵在政治上关怀、在生活上照顾以及在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宣传内蒙古为祖国国防和航天事业所作的重大贡献,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六、推进基层民主和城乡社区建设
(十五)发展基层民主。总结内蒙古在城乡基层民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符合内蒙古区情、富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子。
(十六)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大对内蒙古农村牧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鼓励内蒙古加快城镇社区建设,使城镇社区办公和居民活动场所面积在2012年全部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其中新建社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60%以上的城市社区建成信息化网络平台。支持内蒙古到2015年在各苏木(乡镇)、街道建立面积不低于500平米的“一站式”社区服务中心,建设3000个农村牧区社区。
七、强化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十七)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工作的指导。帮助内蒙古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体制、培育扶持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指导内蒙古出台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政策意见,支持内蒙古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创造条件使社会组织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八)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内蒙古进一步充实各级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加大执法力度,改进监管手段,提升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水平。
八、提升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十九)加强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积极推动行政区划体制创新,合理调整城市行政区划,健全城市功能,完善城镇体系,加强对内蒙古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指导,使之与内蒙古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十)加强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支持内蒙古加强婚姻登记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推动内蒙古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支持内蒙古各盟(市)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推动内蒙古殡葬改革,指导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体系,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指导内蒙古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殡仪馆全覆盖、县级殡葬服务设施基本覆盖,基本满足公众殡葬服务需求。
九、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一)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内蒙古自治区的沟通协商,及时协调解决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局)、相关直属单位要指导做好内蒙古民政专项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工作,及时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做到部本级福彩公益金和重大项目投入向内蒙古社会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倾斜,并适当降低地方配套投资的比例。
(二十二)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支持内蒙古科学规划民政事业发展前景,进一步加强事关民生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好党的各项惠民利民政策。支持内蒙古民政部门加强协工作,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支持内蒙古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不断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内蒙古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能力。支持内蒙古尽快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不断夯实民政工作基础,切实解决基层民政力量薄弱问题。加大对内蒙古边境旗(县、市、区)、少数民族旗(县、市、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支持内蒙古提高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对外合作水平。
(二十三)加大内蒙古民政队伍建设力度。将内蒙古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国民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给予大力支持。支持内蒙古民政干部到民政部机关学习锻炼,选派部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内蒙古民政系统挂职锻炼。支持内蒙古对新任县级以上民政局长进行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轮训。支持内蒙古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和服务机构建设,将内蒙古社会工作事业纳入国家“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予以重点推进,将基层民政干部素质建设作为民政部支持西部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予以重点倾斜,为推动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保障。
(二十四)提高内蒙古民政信息化水平。采取中央投入一部分、自治区筹集一部分、市县配套一部分的办法,加强集社会救助、减灾救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社会福利等业务内容,具备对外宣传、业务管理和指导、远程培训等功能的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内蒙古民政部门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效能。部信息中心要按照功能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协助内蒙古提出民政信息化建设方案,推动内蒙古民政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体系建设。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