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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海河教育园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燃气、排水工程建设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管[2011]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海河教育园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燃气、排水工程建设费的通知
(津价管〔2011〕112号)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确定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燃气、排水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河教育园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燃气、排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分别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6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7号)和《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建设费收费按市内六区标准征收。

二、以上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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