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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各地2011~2012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3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各地2011~2012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对各地2011~2012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通知》(财办〔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强化各地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加强对各县(市)区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重要性

2012年实现全市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16%目标,是我市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的具体举措。

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主要是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进一步增加公共财政预算对教育的投入,需要各级财政共同努力。根据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教育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县(市)区财政切实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是实现16%目标的关键。建立科学、合理、客观的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状况的分析评价,是强化各地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重要性。

二、财政教育投入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评价指标体系

分析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综合评价指标和单项评价指标。单项评价指标包括财政教育支出增幅、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教育附加征收率、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四项,具体如下:

1.财政教育支出增幅(指标权重30%)。计算公式为:

当年财政教育支出/上年财政教育支出-1。

其中,“财政教育支出”指各县(市)区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

这一指标的参考值为各县(市)区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增幅。经常性财政收入由各地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报市财政局核定。

2.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指标权重50%)。计算公式为:

财政教育支出/公共财政支出。

这里的“财政教育支出”,指各县(市)区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但不含省以上财政教育转移支付、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其他基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公共财政支出”指公共财政支出数(不含上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

按照相关教育法律要求,各地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应逐步提高。这一指标的参考值根据各县(市)区近几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财力水平、教育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由市核定。

3.教育附加征收率(指标权重10%)。包括两个指标,计算公式分别为:

(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教育费附加征收额/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权重5%)

(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额/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权重5%)

上述“单位和个人”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应达到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应达到2%。因此,这两个指标的参考值分别为3%和2%。

4.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指标权重10%)。计算公式为:

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教育资金计提数额+抵顶数额)/教育资金清算数额。

其中,教育资金计提数额、抵项数额、清算数额的计算口径按照《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甬财政综〔2011〕997号)规定执行。

这个指标的参考值为100%。

(二)分析评价结果及应用

1.分析评价结果

综合评价指标实行百分制计分,分值由单项评价指标分值按照确定的权重计算得出。各市、县综合评价结果,根据综合评价指标的分值和排名,分为a、b、c三个档次。“财政教育支出增幅”得分为0的市、县,综合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c。

2.分析评价结果的应用

为加强激励和引导,宁波市本级财政将在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切出一块,专项用于奖励综合评价较好的县(市)区。

(三)分析评价工作流程

1.2011和2012年每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开展自我分析评价,并将自我分析评价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

2.2012年和2013年年初,市财政局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各县(市)区财政教育投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综合报告报市政府。

3.市财政局综合分析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告地方。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财政教育投入分析评价各项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财政教育投入数据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不得擅自调整经费列支渠道和数据统计口径,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并建立科学、合理、客观的指标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做出评价分析。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县(市)区财政教育投入分析评价计分表(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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