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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颁发部门】 湖南省档案局

【发文字号】 湘档发[2011]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档发〔2011〕20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局对执法依据进行了新一轮的清理修订。截至2011年9月底,我局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10部,涉及行政执法职权14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行为6项。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附件:湖南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档案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3.《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1.1

行政法规

2

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0.11.19

3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80.12.9

地方性法规

4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8.11.28

部门规章

5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1992.3.30

6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5.5.17

7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0.5.1

8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国家档案局

1992.7.1

9

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6.12.18

10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

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2003.9.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审批(委托下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2.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委托下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将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卖、转让、交换、赠送,或者私自携运出境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确认(共1项)
1.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2.对将公务活动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
3.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4.对档案安全保管保护条件不具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5.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检查和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6.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备案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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