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豫工商[2011]20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明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64号和〔2011〕110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文明中原系列行动”,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文明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提升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营造文明诚信市场发展环境,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今年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创建文明诚信市场的重要意义。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创建活动的社会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指导,增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服务效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
二、把创建“文明诚信市场”作为全省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认真组织实施。在创建工作中,要不断完善政策、创新方法,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增强工作的示范性;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到当地“文明中原系列行动”工作体系之中,统一部署,整体推进;要通过抓好对市场开办单位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和对进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促进市场管理工作职能到位,逐步建立文明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创建工作氛围。要借助电视、报纸、广播等宣传阵地,发挥舆论的积极引导作用,通过在市场悬挂宣传标语,播放宣传片等形式,营造强大声势,形成创建诚信市场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宣传创建文明诚信市场的重大意义、具体举措、典型经验等,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创建文明诚信市场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建设文明有序、干净整洁、文明经营的诚信市场。
四、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全省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是适应新的市场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创新性实践,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安排,认真组织,按照文明诚信市场评审程序和标准,严格进行检查考核。
五、2011年度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1年12月20日前)。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商品交易市场的底数(包括市场数量、行业类别、经营品种、主办者基本情况、经营者进场经营情况、产权关系)和市场运行现状,制定周密详尽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请各地于11月30日前将开展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上报省工商局市场处,并附电子版。
(二)第二阶段(2012年1月31日前)。各地根据辖区内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向“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3个“河南省文明诚信市场”候选单位,并附上该市场的经验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开展创建活动的总结报告。各地推荐的“省级文明诚信市场”,由省里组织进行审核、抽验、公示,符合标准的命名为“省级文明诚信市场”;开展创建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地方,经“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表彰,并授予“创建文明诚信市场先进单位”。
(三)第三阶段(2012年3月31日前)。对已获得“省级文明诚信市场”称号的市场和表彰的“先进单位”,省工商局负责推荐给国家工商总局,参评全国“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在开展诚信文明市场创建活动过程中,“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单位的创建活动进行督查、指导。
在创建过程中,各地好的做法、经验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省工商局 刘益福联系电话:66779172
省文明办 汪 琰联系电话:65902789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文明中原系列行动”,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努力提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水平,积极营造文明诚信市场发展环境,大力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64号和〔2011〕11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工商监管、市场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长效监管机制为手段,以规范市场开办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商品交易行为,提升市场信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为总体要求。通过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着力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集市环境,着力构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着力形成科学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着力增强市场自身的发展实力和发展动力,促进市场功能的拓展和市场的转型提升,大力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加强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提高其公益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广泛发动,积极参与。要利用有关媒体和载体,广泛宣传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基层工商部门开展创建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参与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二是立足服务,争取支持。要引导市场开办者自愿参加创建活动,不增加经营者负担。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社会监督,服务人民群众,以市场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满意度检验创建活动成效。三是坚持标准,好中选优。要根据各地实际,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以创建标准为尺度,引导市场开办者对照检查,不断创新市场信用管理的形式和内容,强化市场信用的基础和长远建设。四是循序渐进,总结提高。要加强对基层开展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突出地方特色,鼓励工作创新,稳步推进,引导市场开办者明确创建目的,在信用建设和管理上下功夫,避免在硬件上盲目攀比,搞形式主义。强化调研、典型引路和分类指导,注重总结推广开展创建活动中基层的好经验和市场管理的好做法,把握不同类别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的规律特点。
三、创建主体
全省各类市场(指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进场经营、依法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管理,实行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的开办者为文明诚信市场创建主体,各类市场内的进场经营者为创建文明诚信市场的参与者。为引导和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在市场内大力开展以提高经营者文明、诚实、守信经营意识为目的的创建“文明诚信商户”、“文明诚信摊位”活动;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开办者投入到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中来,用“文明诚信”来规范交易行为,指导经营活动。鼓励大型百货商场、超市、连锁店、专卖店参与“文明诚信商店”的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商业企业文明诚信经营。
四、创建标准
凡符合条件的市场均可申报“河南省文明诚信市场”,具体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附后。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协调和指导,推动全省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开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合成立“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文明诚信市场”的评审确认;省辖市和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合成立“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省级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工作。各级“文明诚信市场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推荐、评审的具体工作。
六、推荐程序和表彰
“省级文明诚信市场”命名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具备条件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都有资格被推荐为“省级文明诚信市场”,不设指标限制。“河南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评选出“创建文明诚信市场先进单位”。
(一)推荐的程序。参与申报“省级文明诚信市场”的,每年3月30日前,向县(市)“文明诚信市场申报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各县(市)“文明诚信市场申报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的市场进行初审,查验日常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文明诚信市场标准的市场,向省辖市“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复审(确认),复审达到标准要求的,由省辖市“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向“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作为候选“省级文明诚信市场”,并报告该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创建的经验做法。
(二)命名表彰。对各地推荐的“省级文明诚信市场” 和开展创建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工商局、文明办,经“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公示确定后,于次年的第一季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进行表彰,并分别授予“创建文明诚信市场先进单位”和“省级文明诚信市场”。省工商局负责将表彰的“先进单位”和“省级文明诚信市场”推荐给国家工商总局,参评全国“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进一步巩固开展创建活动的成果。
七、动态管理
“文明诚信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命名表彰之后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经文明诚信市场评审(推荐)委员会审核,取消“文明诚信市场”称号。
1、市场开办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市场秩序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
2、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商品,被有关部门处罚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3、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有关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提请“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荣誉称号的;
5、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是“文明中原系列行动”的重要内容,是工商部门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深化和延伸,是工商部门加强行政指导,促进职能到位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同时,加快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将尚未纳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尽快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二)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搞好对外宣传,支持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参加,引导进场经营者积极参与,争取社会广泛支持的同时,从人员、组织、措施、经费各方面予以充分保证,积极推进创建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规定,从严把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文明办要严格创建活动的有关规定,按照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初审、核实、复核、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条件,认真把关,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并取消当地创建活动资格,确保创建活动经得起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检验。
(四)抓好典型,辐射带动。各地要在各类市场全面加强文明诚信管理的同时,注重方法,突出重点,抓好一到两个市场典型,通过不断总结,及时推广好点子、好思路、好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各地要以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为契机,认真搞好文明诚信市场建设和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增强市场自身的发展实力和发展动力,促进市场功能的拓展和市场的转型提升,为我省经济转型和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附件:1、文明诚信市场标准
2、文明诚信商户(摊位)标准
3、河南省文明诚信市场申报评审表(略)
附件1:
文明诚信市场标准
一、市场组织管理健全
1、市场经企业法人登记,相关证照、手续齐全;已纳入工商部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符合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a类市场认定标准。
2、市场管理内设机构健全,职责清晰,人力、物力配备充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
3、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对实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市场公示、先行赔偿、质量承诺、合同管理、商品退市、信用管理的要求明确具体,相应设置的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4、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计划,场内经营者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硬件设施配套完备
1、设施整洁完好。市场内各项设施整洁、统一、规范、整齐划一、架、柜、台、池摆放有序。各类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环境卫生优美干净。市场内配备有必要的保洁人员,定岗、定责、定时清扫,排水、排污等设施和用具齐全,无垃圾、污水、异味,无苍蝇、老鼠、蟑螂;农副产品市场达到禽入笼、鱼入池、菜上台;市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周边环境优美。
3、各种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醒目,内容更新及时。
4、市场设停车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类停放管理,进出有序。
5、市场内交易区布局合法合理,有平面示意图和指引标识,并视情况分区设立服务台。
三、市场开办者管理到位
1、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台账,做到及时更新、电子化管理,与有关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关联。
3、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商品质量、落实政策法律规定和市场要求等进行检查。加强驰名、著名商标等知名商品经营准入管理和不合格商品退市管理。食品市场开办者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机构。
4、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5、注重正面引导和预警防范,定期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6、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
四、场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1、依法办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经营,不无照和超范围经营。
2、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的规定和与市场开办者的约定,接受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
3、不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应当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不经营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欺骗消费者。对不合格商品主动下架退市,依法退款或赔偿。
4、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有关进销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出具销货凭证,落实“三包”制度。知悉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5、不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不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不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五、信用建设管理有序
1、场内经营者全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
2、经常性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培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3、制订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将市场管理要求转化为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
4、组织开展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5、结合信用评价,定期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比活动,并挂牌公示星级,可公开查询星级。
6、在摊位续租及摊位费优惠等方面落实奖惩措施,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六、消费维权措施有力
1、设有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站(点)等投诉举报受理、调处机构,调解处理满意率90%以上;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定期公布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偿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3、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收集有利于改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
4、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创建领导机构健全
市场设立有以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主,有进场经营者代表、个协和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创建文明诚信市场委员会,按照实事求是、认真谨慎的原则,开展以提高经营者文明、诚实、守信经营意识为目的的“文明诚信商户”、“文明诚信摊位”评比活动;具体负责文明诚信市场的创建工作。
附件2:
文明诚信商户(摊位)标准
1、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证)经营,不得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2、经营者不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应当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
3、经营者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盗版侵权等商品;无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4、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5、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禁止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禁止无偿提供塑料袋。
6、经营者有较好的环境卫生意识和良好卫生习惯,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7、经营者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8、集市内经营户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9、遵守文明诚信公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