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泰政发〔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泰安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2011-2013年)
为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办为主的办园体制,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提高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确保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落实政府责任,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创新体制机制,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园、办园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2011-2013年,分别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154处、168处、162处,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占总数比例分别达70%、75%、80%;幼儿入园率分别达到93%、94%、95%,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重要有明显提高,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率分别达35%、65%、100%,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率分别达60%、65%、70%。到2013年,幼儿园教师学历达标率、专业合格率分别达到100%、90%。幼儿园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标准化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幼儿园教师素质、待遇不断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明显提升,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重点工作
(一)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1.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2013年前,全市所有乡镇要按照省定标准,建成一处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省级认定。探索乡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体制,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设分园,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等统一管理,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
2.全面提升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落实行政村的办园义务,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和“覆盖5000人口、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农村幼儿园布局,推进农村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乡村闲置院落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鼓励各类学校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
3.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不断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着力解决农村幼儿园合格师资短缺问题。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园教师,按国家规定落实工资倾斜政策。实施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结对帮扶、手拉手工程,带动农村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二)巩固提升城市学前教育。
1.加强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城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省定标准,规划建设与居住区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相关部门要按规定优先予以保障。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区要尽量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尚未建设配套幼儿园或不具备配套建设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通过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方式尽快建设配套幼儿园,满足居住区居民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上述要求尽快整改,并制定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办法。
2.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城市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新建幼儿园、利用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幼儿园、接收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资助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等措施,努力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或园长、优先出让土地、按规定减免建设规费等方式,支持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拓展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鼓励省、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通过创办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三)加快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
大力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将幼儿园园舍维修改造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管理,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求,坚持“安全、节约、实用”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建设标准化幼儿园,确保工程质量。要建立园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将幼儿园与中小学同步进行排查鉴定,对达不到办园标准,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限期进行维修改造,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举办幼儿园。
(四)全面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省定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公办幼儿园需新增教师的要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保育员等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已经在岗但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通过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岗到幼儿园任职。
2.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幼儿园教师教育基地建设,重点办好泰山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园”四级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基地和经费,三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名教师,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带动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3.落实幼儿园教师待遇。建立完善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障体系,公办幼儿教师要纳入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参照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按时发放。要不断提高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幼儿园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五)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1.建立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及年检制度,县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办学审批,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举办幼儿园。对于公办幼儿园,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幼儿园用途,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制定收回方案,尽快收回。县级政府教育部门要严格审核界定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的经营范围,防止无资质机构变相举办学前教育。
2.开展无证办园行为整治行动。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育、综合治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无证办园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整改。经整改达标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各县(市、区)要于2012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彻底消除无证办园现象。整改期间,要确保幼儿接受学前教育不受影响。
3.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各级教育、综合治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各类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摆在首位,按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杜绝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强化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管。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提高保教质量。要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要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保教质量自评机制。要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要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为0至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5.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按类收费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办园水平对幼儿园进行定级分类,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制定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除核定的收费标准,各类幼儿园一律不得额外收取建园费等任何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政府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县级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总责,要做好辖区幼儿园规划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以及辖区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建设并办好区域内的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集体举办村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共同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学前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要进一步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制定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将在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内从事管理和教育教学等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根据省定标准核定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负责落实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用地手续,加强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劳动权益。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负责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各类幼儿园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妇联、残联等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三)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与表彰奖励机制。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和教育督导评估内容。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筹措、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与社会保障、幼儿园保教质量与管理水平等进行专项督导,督导评估结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先进乡镇评选活动,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定期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学前教育,保障公办幼儿园建设扎实推进,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要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以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等。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