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泸市府办发[201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56号)精神,确保我市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区县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省审计部门核实锁定我市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础上,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化解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要求,泸州市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范围为:经2011年10月省审计部门审计核定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用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长期债务共计8964.27万元(其中: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债务7120.59万元,辅助用房建设债务118.56万元,医疗设备购置债务1725.12万元)。2010年1月l日至2011年7月5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用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债务2623.03万元。(其中:业务用房建设债务1553.24万元,辅助用房建设债务143.99万元,医疗设备购置债务925.80万元)。
三、化解原则
(一)以政府为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由各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债务化解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政府根据中央和省专项激励性财力补助统筹安排。市财政予以适当奖励。
(二)严格清偿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化解债务工作中必须做到偿债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切实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的严肃性。
(三)直接支付
偿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由县财政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四)严禁新债
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将卫生经费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政府统筹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经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及卫生部门备案。
四、化解政策
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行省、市、县财政三级筹集的办法。根据中央和省对我市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补助和我市财力状况,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方法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确认锁定的债务,省财政按平均不低于50%的化债额比例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支持,剩余部分由各区县筹集资金进行化债。在规定时间完成化债任务的,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锁定的债务,按各区县制定的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进行化债。
(三)资金筹集来源。各区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化债资金确保资金落实。资金渠道主要包括:
1. 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转移支付资金。
2. 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4. 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5. 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6. 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7. 闲置资产处置收入。
8. 其他资金来源。
各区县用于化债资金必须在预算或计划中做出安排,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的全面实施。
五、化解步骤
为了确保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有序进行,我市化解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一是制定化解工作方案阶段,10月25日前结束;二是开展债务再核实阶段,10月30日前结束;三是剥离债务,建立债务明细台账阶段,11月30日前结束;四是进行偿还与销账阶段, 2013年8月30日前结束;五是总结验收阶段。化债工作结束后,接受省医改办和相关部门的考核验收。
(一)制定实施方案
制定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是考核化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要认真领会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政策精神,抓紧制定出本辖区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以下内容:化解范围、化解任务、资金筹集、化解措施(包括责任人及部门)、具体工作计划等,并上报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开展债务再核实
做好债务再核实工作是化解债务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债务顺利偿还的有效措施。各区县政府要统一组织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核实组,集中时间,以省审计厅审计确认的债务为依据,深入各单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逐笔逐项进行一次再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经再核实减少的债务数额,要征得债权人的认可签字,并签订协议书。经过再核实后的债务明细,要在债务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及时妥善解决。在开展债务再核实的过程中,要将再核实确认债务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资金来源、资金用途、金额、记载账簿名称、票据凭证名称及其号码以及对应债权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础信息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债务的债务记载账簿、票据凭证(债务发票)、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等原始凭证收集复印,作为建立债务台账和销账的依据。
(三)剥离债务,建立债务台账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台账是确保债务准确、安全偿还的关键环节。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根据审核认定结果修改完善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划转到上级政府或卫生部门的债务,不得再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要将确认的债务在2011年11月30日前,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区县人民政府,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予以锁定,作为化解债务的依据。
(四)资金筹集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通过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财政安排用于化债的补助资金列入“化解乡镇其他公益性债务支出”预算科目。特设专户要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切实做到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五)偿债资金支付程序
偿债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财政部门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坚决杜绝用现金支付的做法。在化解过程中,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债权人欠条、发票、收据、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等原始凭证收集齐全,作为销账的依据。区县财政、卫生部门按月向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上报偿债进度,包括还款项目、资金数额、还款对象等。
(六)实施债务销账
财政、卫生部门要建立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销号制度。偿还每一笔债务,经核实无误后要及时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明细台帐中销掉对应的欠债项目和金额。同时,还要将“债务发票、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等原始凭证收集复印齐全,作为每一笔债务的销账凭证,同时作为考核化债的依据。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完成化债任务后,各区县应及时在债务系统内进行债务销号,债务系统不得再有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余额。
(七)总结及验收
各区县完成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任务后,要及时组织对整个化解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活动,检查化解台账是否健全、每一笔债务的偿还手续是否完整、真实、合规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对本地化解债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化解债务所要求的各种手续复印齐全,分单位编号装订成册,接受省、市医改办和相关部门的考核验收。市医改办要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化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并将考核结果同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挂钩,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省、市级财政相应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市医改办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化债实施方案,参与区县债务的抽查复核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县开展化债工作,组织考核验收等;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拨付,参与化债实施方案的制订、化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确认,并参与化债工作的考核验收和指导督促等;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化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化债目标责任和义务,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实际,就地、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化债工作扎实推进、圆满顺利完成。
(二)严肃纪律
为提高化债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严肃纪律,严禁举借新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密切配合
各区县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工作协作与沟通,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务求严谨认真,不出差错,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进展顺利。同时,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了解债务化解情况,妥善处理化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顺利进行,努力把这件关系群众利益的好事做好办好,进一步树立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