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财库[2011]149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55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二、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机构,根据申请机构的实收资本、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情况择优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
四、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或者2011年累计4次未在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进行国债投标及承销;或者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的;或者记账式国债承销综合排名居后的成员不再进入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余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进入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五、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审批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填写附件,于2011年11月21日前(含当日)将有关材料寄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收件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010)68552270,68552230
特此通知。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机构全称: | |||
申请类别: 甲类 ( ) 乙类 ( ) | |||
财务状况 | |||
| 截至2009年12月 | 截至2010年12月 | 截至2011年6月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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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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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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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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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交易情况 | 2011年1-10月记账式国债承销交易情况 | ||
承销量: | 承销量: | ||
现券交易量 交易所: | 现券交易量 交易所: | ||
银行间: | 银行间: | ||
回购交易量 交易所: | 回购交易量 交易所: | ||
银行间: | 银行间: | ||
期末持有量 交易所: | 期末持有量 交易所: | ||
银行间: | 银行间: | ||
其他相关资格情况 | |||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甲类( ) 乙类( ) | |||
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是( )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是( ) 交易所债券市场一级交易商: 是( ) | |||
备注: |
公章: | ||
联系部门: | 联系人及职务: |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
注: 1、表中涉及金额以亿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填写;
2、对于选择项目,请在符合情况的选项后填√;
3、此表加盖公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