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财库[2011]1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财库[2011]149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55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二、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机构,根据申请机构的实收资本、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情况择优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

四、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或者2011年累计4次未在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进行国债投标及承销;或者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的;或者记账式国债承销综合排名居后的成员不再进入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余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进入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五、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审批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填写附件,于2011年11月21日前(含当日)将有关材料寄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收件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010)68552270,68552230

特此通知。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机构全称:

申请类别:  甲类 ( ) 乙类 ( )

财务状况

截至2009年12月

截至2010年12月

截至2011年6月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利润总额:

201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交易情况

2011年1-10月记账式国债承销交易情况

承销量:

承销量:

现券交易量 交易所:

现券交易量 交易所:

  银行间:

  银行间:

回购交易量 交易所:

回购交易量 交易所:

  银行间:

  银行间:

期末持有量 交易所:

期末持有量 交易所:

  银行间:

  银行间:

其他相关资格情况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甲类( ) 乙类( ) 

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是( )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是( )

交易所债券市场一级交易商: 是( )

 

备注:

公章:

联系部门: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及传真:

联系地址及邮编:


注: 1、表中涉及金额以亿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填写;
2、对于选择项目,请在符合情况的选项后填√;
3、此表加盖公章有效。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