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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和颐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1]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和颐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沪财会[2011]63号)


张从戬、徐丽娟: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和颐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和颐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上海和颐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张从戬(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802071)、徐丽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802067)。

三、上海和颐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从戬;办公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1107室。

四、上海和颐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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