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颁发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65号),现就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我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足500元并缴纳税款的临时纳税人,可向开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