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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1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德州市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设立联合办理行为,确保联合办理协调、高效运行,依据《行政许可法》,确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实施办法是指与企业设立有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在中心的协调下,按照“一窗登记、依次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基础上,从办理前置审批、企业营业执照,到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开户许可证全过程,多部门联合审批的操作程序。
一、实施范围
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前置许可审批的和不需前置审批的,并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各类企业的设立。
二、实施机构
中心负责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具体联合办理部门包括市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等。
三、工作流程
(一)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全程审批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窗口先行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然后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中心登记受理窗口启动联合审批程序,中心派专人带领申请人到各窗口领取企业设立需要填报的申请表和办理流程。
第二步,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中心登记受理窗口进行登记,受理人员将初步核实后的综合信息录入内网审批系统,内网系统自动将内容传递到各联合审批部门窗口,然后中心派专人带领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分送至各相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以通知单的形式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联合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视为具备条件同意受理。
第三步,办理与发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由中心登记受理窗口在内网系统上启动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将补正材料再次分送至有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即进入联合审批办理,并开始计时。各联合审批部门在内网系统上接到受理提示后,立即同时进行各自审查审批(或备案)工作,并从速完成,在申请人完成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后,相关部门要当场立即发放证照。
(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依法设有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联合审批,与无前置审批的办理步骤基本相同,在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中心组织相关窗口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抓紧办理企业注册涉及的前置审批许可,待前置审批许可办理完毕后,再按步骤进行企业注册程序。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德政办字〔2005〕45号文件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进一步加快办理速度,全程办结时限为5-7个工作日。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联席会议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协调联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窗口要严格按照联合办理流程,各司其职,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明确联办责任人,保证联合办理有序实施。
(三)责任追究制。联合办理实行网上全程跟踪督查,各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影响联合办理正常运行的,由中心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监督监察
(一)市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通过电子监察、视频监控和受理投诉等方式对联办全过程中的依法审批、联办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
(二)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目标绩效考核的有关精神,将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纳入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
(三)社会监督员将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纳入监督内容,对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评价。
六、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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