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有效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土地资源违法案件大幅下降,确保土地资源信访案件持续下降,确保不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惠州,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基层执法监管为基础,以及时预防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保护节约资源、保障支持发展为目标,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全面建立预防、查处、监管、联动的土地执法长效机制,推动全市国土资源依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基层、打基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基层建设管理,严格国土资源执法,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建立土地执法联动机制和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制度,确保我市耕地不受侵占、不被破坏,土地违法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对土地监察工作必须做到“百分之百巡查到位、百分之百及时报告、百分之百制止有力、百分之百处理到位”,建立预防、查处、监管、联动机制,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放。实现土地违法案件同比下降80%以上,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必须小于5%,不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
三、领导机构
为落实我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成立惠州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信访局、工商局、农业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自来水总公司,惠州供电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街道办)、场(园)区负责统筹其行政辖区内的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以及新增违法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
(二)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三)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四)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五)城管部门负责对市区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公安机关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
(八)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场(园)区及各职能部门签订《惠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书》,在明确各单位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职责的同时,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市政府以责任书确定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五、工作安排
(一)统筹部署。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签订《惠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书》,部署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县(区)、各乡镇(街道办)、场(园)区及有关部门在落实市共同责任制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乡镇(街道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部门内部落实责任主体,坚持部门依法管理责任制与乡镇(街道办)属地管理责任制相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部门联动,认真做好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督导检查。
成立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督导检查组,围绕“两个刚性指标”,采取抽查的方式,定期对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不定期对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区)、乡镇(街道办)、场(园)区以及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惠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书》的职责,严格实行刚性执法,对违法用地的整改要做到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复耕复绿的坚决复耕复绿,不留死角,确保我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和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巡查责任制度、巡查结果定期报告制度、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制度、乡镇(街道办)和村级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制止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制度;在土地违规违法案件查处方面,重点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制度、违法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案件会审制度、土地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违法案件分级查处制度、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土地执法考评奖惩制度。
(二)建立土地执法联动机制。
为了更好地落实执法监察工作职责,有效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保护耕地不受破坏、不被占用,须建立完善的土地执法联动机制。一是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及时反馈,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形成合力,联合执法,使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能及时依法得到处理。二是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所属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情况反馈到各乡镇(街)、场(园)区,共同构建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有效机制。加强工作对接,相互配合把工作做好,确保市、县(区)、乡镇(街道办)、村四级监察网络的落实,保证动态巡查责任落实到位,迅速发现并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各县(区)、乡镇(街道办)、场(园)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检查检验意见,或者检查核准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纪检监察机制。
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各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要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共享以及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应在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各相关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区)要建立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及国土资源部门组成,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开展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通报各部门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联席会议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强化执法手段,密切协作,依法及时办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对上级部署的各类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各部门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抽调专门力量,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确保将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