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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管[2011]15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50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特急发改电[2011]2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0号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相关政策,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电煤购销存的调度和运输,保证电煤供应。

二、各发电企业,要及时与煤炭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积极采购、合理储存电煤,保障电力供应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的购煤数量、价格等情况报送我委(见附件)。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电煤重点合同价格执行情况,以及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的检查和抽查。要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将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附件:天津市发电企业经营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发电企业经营情况表

电厂名称装机容量 万千瓦上网电量万千瓦时原煤采购量万吨原煤车板含税价 (元/吨)原煤到厂含税价 (元/吨)综合原煤热值 (大卡/千克)供电煤耗 (千克/千瓦时)实现利润 (万元)
当月年累计当月年累计当月年累计当月年累计当月年累计当月年累计当月年累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网址:
注:请于每月五日前报我委电子邮箱:sjc@tjpric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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