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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大港垃圾焚烧和贯庄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管[2011]15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大港垃圾焚烧和贯庄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503号)


市电力公司,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公司、天津泰环可再生资源利用公司:

天津滨海环保公司《关于滨海新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核准的申请》(滨环保报[2011]57号)、天津泰环可再生资源利用公司《关于贯庄垃圾焚烧发电厂电价的申请》(津泰资报[2011]007号)收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并报请国家发改委同意,核定滨海新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和贯庄垃圾焚烧发电厂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95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记载和保存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上网电价执行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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