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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大港沙井子、大港马棚口(二期)中新生态城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管[2011]15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大港沙井子、大港马棚口(二期)中新生态城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504号)


市电力公司、天津国电洁能公司、天津龙源风力发电公司、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公司:

天津国电洁能公司《关于天津大港沙井子风电二期上网电价的请示》(津国电洁能[2011]40号)、天津龙源风力发电公司《关于天津龙源大港二期风厂上网电价的请示》(龙源津风[2011]46号)、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公司《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蓟运河口风电工程确定上网电价的请示》(津生投保[2011]113号)收悉。按照政策规定,并报请国家发改委同意,核定大港沙井子、大港马棚口(二期)和天津生态城南部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自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本市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61元。

各风电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记载和保持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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