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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鄂财税发[201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1]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明确了起征点的幅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标准:

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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