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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11年第10号——关于欧盟(EU)284/2011法规指南性文件的通告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11年第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
(2011年第10号)


关于欧盟(eu)284/2011法规指南性文件的通告

2011年7月1日,欧盟(eu)284/2011法规开始实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三聚氰胺塑料餐厨具采取特别措施。近期,欧盟出台了《关于聚酰胺和三聚氰胺餐厨具中初级芳香胺和甲醛迁移量的测试指南》和《(eu)284/2011法规执行条件》2个指南性文件,对法规中测试条件的选择和推荐的测试方法进行了说明。
质检总局提请相关出口餐厨具企业密切关注欧盟对(eu)284/2011法规提出的指南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动态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指南性文件见:
http://ihcp.jrc.ec.europa.eu/our_labs/eurl_food_c_m/technical-guidelines-2011
http://www.contactalimentaire.com/fileadmin/imagefichier_archive/contact_alimentaire/fichiers_documents/guide/fcm_eurl_paa_fa_china_hk_tables_of_test_conditions_for_enforcement_of_regulation__eu__no_284_2011_v.2_-_27.07.2011_1_.pdf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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