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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
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按照《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第二批获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见附件)。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浙江省、北京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西藏自治区、安徽省、深圳市、青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青海省、天津市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授权审核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审核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二)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但下列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除外: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

(五)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本决定施行前,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其他派出机构完成授权审核准备工作的情况,适时公布后续授权名单。

附件:第二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附件:
第二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按照提交工作报告的时间顺序排列)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1

浙江证监局

2

北京证监局

3

山东证监局

4

西藏证监局

5

安徽证监局

6

深圳证监局

7

青岛证监局

8

广西证监局

9

新疆证监局

10

河南证监局

11

青海证监局

12

天津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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