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济政办字〔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通过有效整合资源,健全完善全市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质,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均等化;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夯实基础;坚持政府主办与购买服务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服务;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以公共就业、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为重点,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有效整合各项服务资源,明确职能职责,完善服务设施,保障工作经费,力争到2012年底,在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本建立健全纵到底、横到边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起信息准确、数据齐全、资源共享、实时监控的信息化服务系统,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流程科学的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机构职能。
1.加快县(市)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按照“整合资源、置换资产、集中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县(市)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尽快整合设立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实现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等服务于一体的集中管理和服务。
2.规范街道、乡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街道、乡镇现有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需工作人员由街道、乡镇按规定配备,可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开发、就业指导培训、劳动力转移、社会保障以及劳动维权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职责。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
3.设立社区、行政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社区居委会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明确1-2名工作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行政村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点,明确1名协理员,也可根据区域分布和服务人数等实际情况,建立邻近的行政村共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点)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数据信息、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等任务。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点)业务上接受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管理。
(二)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方便群众和经济实用的原则,按照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分类建设标准(附后),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人口规模、地方财政收入、地理交通、服务半径以及服务内容等各方面因素,合理配置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按期实现建设目标,确保满足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需求。街道、乡镇要统筹解决本级、社区和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办公与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现有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服务场所,要予以改扩建或易地重建。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突破标准,优先发展,加快建设进度。
各县(市)区要把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场所建设纳入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和新建小区的规划建设中,按照《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济发〔2007〕13号)的要求,统筹考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办公和服务用房,确保工作需求。
(三)强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财政要建立包括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基础建设经费在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经费预算,经费拨付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工作经费和基础建设经费可以采取费随事转、以奖代补的形式,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考核验收和评估后予以补贴。街道、乡镇要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费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经费和设施设备。
(四)切实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经办能力。
1.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完善基层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业务流程。将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按照“完善功能、规范流程、强化服务、高效管理”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实现基层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做到标准统一、网络互联、数据共享。建立全市集中式数据库,统一管理各类服务对象公共服务信息,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各项业务“一点登陆、全市查询”。
2.加强专业化建设。加快建设稳定的专业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队伍。优化服务队伍结构,鼓励借助实施“一村(居)一名大学生”等基层就业和服务计划项目,选拔一批高素质大学生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提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整体水平。加强基层平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一岗多责、一专多能。加强行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等活动,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
3.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基础台帐、服务项目公示、工作“ab角”、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不断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制度建设水平。要按照“便民、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对各项业务制定全市统一的服务流程,实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窗口受理的“一站式”服务和“柜员制”服务,实现基层公共服务的规范化,不断提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组织协调基层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在机构人员、基础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将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于9月3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检查考核。市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建设验收小组,于每年9月-12月,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分类指导、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验收小组要对各县(市)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日常工作的指导考评力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督导和批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晓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林书宏(市政府副秘书长、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李继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贾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就业办主任)
商汉博(市编办副主任)
唐晓群(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大坤(市财政局副局长)
潘传利(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兴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金德岭(市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贾杰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附件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分类建设标准
一、县(市)区综合服务大厅建设标准
常住人口在20万(含)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20-50万(含)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100万(含)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100万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二、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一)乡镇(街道)ⅰ类(人口数9万以上)。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40平方米以上档案室,设置多功能接待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临街一楼的服务大厅。
(二)乡镇(街道)ⅱ类(人口数6-9万)。有200-300平方米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30平方米以上档案室,设置多功能接待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临街一楼的服务大厅。
(三)乡镇(街道)ⅲ类(人口数6万以下)。有150-200平方米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20平方米以上档案室,设置多功能接待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临街一楼的服务大厅。
三、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点)建设标准
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配备相关必需办公设施等。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办公设施具体配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