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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市[2011]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促进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类型企业。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考核和使用管理接受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专家库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熟悉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一)由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中央驻皖、省直企业、有关协会(学会)等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和要求推荐专家人选,认真填写《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库成员推荐表》,并对推荐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筑市场监管处会同驻厅监察室等部门组织对各单位推荐的人员进行政策与业务培训;

(三)经考核合格的推荐人选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一)因工作变动,离开相关工作岗位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1年内3次及以上,经通知本人,均未能参加评审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八条 评审专家名录原则上不对外公开。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专业划分等,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专家每2年调整1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工作之前必须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涉及保密事项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之前必须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保密承诺书》。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应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专家所在单位与申报企业属同一市域或企业集团(总公司)的;

(二)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职务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严禁评审专家以评审专家的名义参加与资质有关的有偿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积极参加建管处组织的政策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定期对评审专家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评审专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开始前,由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组织,驻厅监察室按资质类别,以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通知推荐单位和评审专家本人。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其评审工作情况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应接受建筑市场监管处、驻厅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驻厅监察室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告诫,经告诫无效的,终止其评审活动:

(一)不严格执行审查工作时间安排的;

(二)进入评审场所前,不按规定上交所携带的通讯设备的;

(三)离开评审场所未请假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或驻厅监察室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与申报企业有关的人员接触,参加宴请,接受钱物的;

(二)互通评审信息,并将评审意见向外透露的;

(三)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正常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的;

(四)违反规定携带与评审有关的材料进入评审现场的;

(五)自行与申报企业联系、合适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的;

(六)不遵守保密承诺的;

(七)出现严重审查错误的;

(八)经考核评价不满足专家要求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处协助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保密承诺书》

附件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工作纪律》),知道违反《工作纪律》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本人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三、本承诺书签字后生效。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保密承诺书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知道违反《保密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本人将自觉遵守《保密法》和有关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

三、本人愿意为保守国家秘密承担义务,承担因个人行为造成泄密事件的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签字后生效。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1、评审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审查工作时间安排,遵守评审场所工作秩序。

2、评审专家进入评审场所,必须将所携带的通讯设备交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保管。

3、评审专家不得与申报企业有关人员接触,不得参加宴请,不得接收钱物。

4、评审专家不得互通评审信息,并将评审意见向外泄露。

5、评审专家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正常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6、评审专家不得携带评审标准以外的其他与申报资料有关的材料进入评审现场。

7、评审专家不得擅自与申报企业联系、核实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

8、评审专家需要离开评审场所的,必须向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请假。

9、评审专家应认真地、完整地填写审查表,做到细致、严谨、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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