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法工委发〔2011〕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方案如下:
一、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指导原则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围绕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要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又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2011年7月底前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目前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对法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查封、扣押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在具体规定时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3)转引法律、行政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4)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6)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7)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2、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三)清理的组织及分工
本次专项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由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处理意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2011〕9号)的要求报送。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意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四)清理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据此,我省的清理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
以省政府名义发布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9月15日召开全省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自行梳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分别梳理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当包括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对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处理意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2011〕9号)的要求,于9月27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于10月15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清理结果,于11月15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阶段:研究审查
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意见于10月底前完成;对政府规章的审查意见于11月中旬完成。
第四阶段:分类处理
根据审查意见,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制定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拟于12月底前完成这一阶段工作。
第五阶段:总结上报
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结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2011〕9号)的要求,于12月底前上报。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清理对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四种:
1、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职责;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并于10月底前将登记表(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审查阶段。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本级政府审核。
3、审核确认和公布阶段。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培训
为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学习,认真领会。省政府法制办将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和培训方式另行通知。
四、行政强制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省政府法制办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顺利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经资格审查、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按程序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附件:
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
机构全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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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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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
其他组织 | ||||
行政强制 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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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状况 | 编制人数 |
| 实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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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行政执法 证件人员总数 |
|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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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省政府核发的 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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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
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月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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