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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暨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9月1日起至10月3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60天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主要内容,集中治理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较大、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完成“安全生产年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年”的各项任务,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安全、和谐的环境。

二、专项行动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煤矿、消防安全、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冶金、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燃气、粉尘与高毒职业病危害严重作业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

三、工作步骤和责任分工

专项行动分三个工作阶段:2011年 9月1日至9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9月16日至9月30日为监督检查阶段,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月8日至10月30日为迎接省督查组督查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回头看阶段。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各县区、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各自的专项行动。

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有关县区组织开展市辖地方煤矿的专项行动。

抚顺矿业集团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内煤矿生产企业的专项行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开展电力系统及军工和民爆器材企业的专项行动。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石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铁路道口、冶金企业的专项行动及职业卫生方面的专项行动。

市公安局组织开展市区内道路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行动。

市交通局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及市区外道路交通专项行动。

市建委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及城市燃气专项行动。

市质监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专项行动。

市教育局组织开展教育系统专项行动。

市旅游局组织开展旅游系统专项行动。

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水务系统专项行动。

市总工会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对专项行动负全责,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责任部门具体组织专项行动的开展。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具体的实施方案,把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逐级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2.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务求实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安全生产知识和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发动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对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宣传,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及时将举报信息汇总分类,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保护群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

3.深入排查,坚决整治

隐患排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不治理或治理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的强制措施。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督促隐患单位加快治理,直至彻底消除隐患。对在隐患治理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采取坚决措施,实行停产停业整顿。

4.强化督导,严格执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一线,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认真进行督导检查。凡因排查工作不力,造成安全隐患排查不清,以及隐瞒安全隐患不报或不积极治理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5. 加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各县区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把专项行动与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教育结合起来,督促其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要把专项行动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依法严肃查处企业管理问题,引导其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要把专项行动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淘汰落后产能结合起来,提升企业安全技术保障能力;要把专项行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结合,督促企业认真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搞好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健康监护,保护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6. 加强跟踪,及时反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重点企业要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信息,要于9月10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市安委办。专项行动期间,每星期报送上星期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25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包括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由市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及省安委会。

联系电话: 57500719、5750034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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