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点段工作要求》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1〕1604号)
各有关省、直辖市文物局:
根据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第三次会议确定的工作安排,我局已于2011年9月8日印发《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修订稿)》,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大运河预备名单项目的保护和申遗工作。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点段工作要求》(以下简称《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大运河遗产点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要求。
现将《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相关要求,积极督促大运河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项落实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只有全面达到《工作要求》各项内容的大运河遗产点段,才能正式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我局将在2012年6月前,依据《工作要求》,综合考量大运河遗产各点段申遗工作进展情况,最终确定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
专此。
附件:《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点段工作要求》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点段工作要求
点段工作要求
说明:
- 本文件适用于《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修订稿》中所列遗产点和河道。
- 本文件用于评估遗产的保护管理状况。
- 对遗产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评估,需根据申遗文本最终确定的技术路线另行确定。
1 遗产保存和保护现状
1.1 总体要求1.1.1 按照已批准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市级\省级规划,实施申遗前必要和有效的保护措施。
1.1.2 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都需要得到保护,遗产周边环境内重要的、与运河价值相关的景观特征也应当得到保护和管理。
1.1.3 对考古遗址的必要勘查和发掘已完成,遗存保存状况基本明确,考古简报、报告已发表,保护方案已制定。
1.1.4 安防设施完备、制度健全。
1.1.5 灾害防治和应对措施完善。
1.2 河道、湖泊\水库\泉等遗存
1.2.1 河道、湖泊\水库\泉等水体无异味、无垃圾。
1.2.2 水污染物排放量得到严格控制,具有综合的、有效的保障水质的管理机制。
1.2.3 水质不低于ⅴ类(确因跨界污染等原因,短期难以达标的,应制定逐步改善水质的措施)。用于输水、灌溉、景观娱乐的河道,水质应与其功能要求相符。
1.2.4 景观河道、湖泊\水库\泉及滨水地带环境洁净、风貌协调、生态良好。
1.2.5 交通可达性与连续性较好,沿岸有连续的道路或有水上交通线路。
1.2.6 占压河道、湖泊遗址的建构筑物已搬迁,或已制定合理的搬迁、整治方案。
1.3 其他遗产点
1.3.1 运河水工设施遗存、运河附属遗存(含运河配套设施及管理设施、沉船遗址)保存状态较好。抢救性保护工程已完成;针对当前情况的保护措施已制定;桥闸的交通利用强度得到合理控制(包括废弃闸址被重新利用为交通设施的)。
1.3.2 运河相关遗产(因运河而生、或与运河共同发展演变的古碑刻、古建筑、古遗址、近现代建筑与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等)保存状态良好,受到的威胁已得到有效控制。
1.4 环境
1.4.1 与大运河遗产密切相关的山形水系、古树名木、历史植被得到良好保护,重点展示区域(遗产点展示开放区、河道参观线路的出入口、观览点等)的环境得以重点修复。
1.4.2 保护区划范围内的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1.4.3 运河沿线垃圾污染得到全面治理。保护区划范围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和处置等过程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
1.4.4 对遗产环境的开发强度适当。对不利于本体保存、有损遗产价值的、破坏景观和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了迁移、改造;运河沿线建成区的建筑界面得到有效整治。
1.4.5 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保护范围内管线入地。
2 保护和管理工作
2.1 总体要求2.1.1 应确保现在和将来对申报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
2.1.2 政府和公众认同并支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
2.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1.4 大运河遗产保护市级\省级规划已编制完成并已公布。
2.2 保护区划
2.2.1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明确划定、管理规定恰当。
2.2.2 保护界线和管理规定能够有效执行,有地方性法规、政策层面的保障。
2.3 档案建设
2.3.1 档案管理机制健全,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档案室(馆)。
2.3.2 记录档案依据或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2.3.3 遗产保护、河道治理、航道建设、水工设施建设与维修等重要工程档案齐全完备,能比较清晰地展现该遗产的演进过程。
2.4 保护标识
2.4.1 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文物保护碑,并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2.4.2 沿保护界线设置必要的界桩。
2.5 管理机构与机制
2.5.1 有保护管理机构,具备综合专业人才结构的职工队伍,满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需求。
2.5.2 针对遗产类型、管理权限等情况,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广泛的沟通机制,能够确保多方参与、行业间协调、跨行政区域协调。
2.6 保护管理专项法规
2.6.1 已制定省级或市级层面的保护管理专项法规。
2.7 监测
2.7.1 已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指标、周期。
2.7.2 已开展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要求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工作。
2.7.3 设有专门的监测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监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