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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四期培训班的通知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11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四期培训班的通知
(环办函[2011]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部机关有关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全国环保系统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1年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1〕190号)安排,经研究,我部决定举办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四期培训班暨2011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启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1年10月11日至13日(10月10日报到,会期三天)。

二、会议地点

湖北省宜昌市均瑶锦江国际大酒店 (宜昌市西陵一路51号)。

三、会议内容

(一)讲解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方案;

(二)介绍“十二五”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向;

(三)启动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中央环保专项及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提出具体实施要求。

四、参加人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规划财务处长、负责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中央环保专项及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项目管理的同志3人;

(二)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长1人;

(三)机关有关部门和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具体业务负责同志1人;

(四)部分获得2010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2011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限中央补助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各省(区、市)可根据情况,安排湖泊生态保护试点地市及每年专项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市环保局规划财务或项目负责人参加培训。

每省(区、市)限报8人。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交通费用自理;

(二)请将会议回执(见附件)于2011年9月29日前传真至湖北省环保厅及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湖北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 刘爱华 郭莉

联系电话:15927041219,15337131740

传真:(027)87861455

联系人:湖北省宜昌市环保局 黄耘

联系电话:(0717)6458027,13872603829

传真:(0717)64435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杨凯红 杜会杰

联系电话:(010)66556124,66556142,13520016159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传真:(010)66556127

附件: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四期培训班回执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四期培训班回执

2011.9

姓 名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电 话

手 机

抵达方式及时间

是否需

接站

返程时间

备 注

 

 

 

 

 

 

 

 

 

 

 

 

 

 

 

 

 

 

 

 

 

 

 

 

 

 

 

 

 

 

 

 

 

 

 

 

 

 

 

 

 

 

 

 

 

 

 

 

 

 

 

 

 

 

 

 

 

 

 

 

 

 

 

 

 

 

 

 

 

 

 

 

 

 

 

 

 

 

 

 


注:请2011年9月29日下班前将回执传真至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010-66556127)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027-87861455)。由于各地至宜昌航班较少,报名后请会议代表抓紧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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