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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11]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11〕113号)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从2010年的1.189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0.975吨标准煤/万元,降幅为18%,年均下降3.89%。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参照省的做法,按照“责任、能力、潜力、难度”等标准,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市政府对全市节能指标计划进行了分解,制定了《梅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围绕《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层层抓好分解落实。各县(市、区)要把“十二五”节能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

三、加强节能目标评价考核,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政府执行《分解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计划完成节能指标的县(市、区),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将按照省政府有有关要求,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于2015年进行期末考核。

四、全力抓好2011年节能工作,努力实现良好开局。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节能工作的部署,围绕今年本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狠抓节能工作的突出问题,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各项节能工作任务,为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梅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梅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类别

县(市、

区)

下降幅度

(%)

2010年基数

(吨标准煤/万元)

2015年目标

(吨标准煤/万元)

年均

下降率

(%)

全市

18

1.189

0.975

3.89

梅 县

18.5

2.503

2.040

4.01

兴宁市

18.5

1.189

0.969

4.01

蕉岭县

18.5

3.521

2.870

4.01

大埔县

17.5

0.909

0.750

3.78

平远县

17.5

0.927

0.765

3.78

梅江区

16.5

0.507

0.423

3.55

五华县

16.5

0.343

0.286

3.55

丰顺县

16.5

0.277

0.231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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