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内容存在表述不清、数据不准、错字漏句等现象;二是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影响工作;三是报送的公文未履行签收、登记程序,将应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交叉批示;四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文种使用不当;五是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州直企业等越级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六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等。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运转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博州政发〔2007〕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口岸)、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已阅”,要切实防止公文出现内容残缺、表意不清、失实及字词错误等问题。 二、各县市(口岸)、各部门需要请示州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州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尽快报送,抓紧办理。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各县市(口岸)、各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和办文有关规定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除州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确需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四、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说明请示事项的原因、具体内容等,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州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有需要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州直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六、对州人民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各县市(口岸)或各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复印件。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对州人民政府领导批请相关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七、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州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八、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九、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报送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后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市(口岸)、各部门报送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