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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11]2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1〕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桂政令〔2010〕55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市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县两级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统一审核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原则

按照国务院《纲要》中关于“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要求,行政执法须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必须依法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二、审核确认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出等)的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经授权或委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在清理确认范围之内。

三、审核确认标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对行政执法资格分三类衡量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一领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的总则中有专门条款明确的主管部门。

2.机构改革中由“三定”方案明确的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中有专门明确授权。

2.被授权者一般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被授权的执法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中有可以对其进行委托的规定。

2.受委托组织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

3.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委托。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四、审核确认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主体确认表填报

市有关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本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按照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委托执法三种类别,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填写《贺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其中,各法定授权机构、受委托组织将《登记表》分别报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

(二)初审上报

市有关单位对本机关及下属机构填写的《登记表》进行初审后,填写《贺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在11月25日前将填好的《登记表》和《汇总表》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审核确认

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登记表》和《汇总表》,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予以确认。

(四)公告备案

市法制办对予以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各县(区、管理区)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参照执行,并于11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布后,15日内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管理区)和市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如实填写《登记表》和《汇总表》并及时上报。逾期不报或漏报导致不良后果的,由该部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部门单位报送《登记表》和《汇总表》时,请将《登记表》和《汇总表》的电子文本和成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明确规定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主要执法依据的复印件一起报市法制办。

(三)各单位在填表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联系(联系人:陈鹏联系电话:5123200)。

附件:1.贺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略)

2.贺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汇总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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