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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开封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办[2011]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汴政办[201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4日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重大事项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调研、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法制统一、计划性与主动性相结合、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核;
(二)拟定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
(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五)规范性文件的协调;
(六)办理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七)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其他政府办事机构或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 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拟定本级政府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应当就制定的法律依据、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措施及拟提请市政府研究的时间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计划项目进行汇总、研究,编制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草案,并于当年1月初将拟定制定项目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由市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因上级出台新文件、新政策,市政府确需追加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报送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管理范围涉及面较广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权利与义务的,由主要执行部门起草或牵头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进行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考察论证,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规范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方可上报。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所有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会签。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涉及全局、内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提前介入,并参与考察、调研、论证全过程。

第三章 审查与协调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以正式文件形式迳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估的,应报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估报告;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目的、主要措施、先期与有关方面的协调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衔接情况;
(二)设立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与有关规定相一致;
(三)设定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等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技术要求;
(四)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国家和省即将出台或修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没有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规范性文件草案规范的事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有关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事项的,可以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拟定的主要措施、管理方式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合法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对草案的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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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订,形成草案修改稿,按市政府发文程序进行审签。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开封市人民政府公报》、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刊登。
第二十九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政府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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