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9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德宏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 (一)综合类(由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专业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1、州经济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州民政局:《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3、州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4、州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州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6、州审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7、州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 8、州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 9、州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 10、州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 二、行政执法检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主要内容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2.对规范性文件,主要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 (二)基本要求 1、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级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共同组织实施,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州直有关部门自查为主。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应与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结合。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应对涉及的检查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3月30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局。 2、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人员应出示法制督察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清楚等问题,要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由有权机关裁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查清事实,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各县市人民政府,中央、省驻滇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并可以邀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协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并作指导。州政府法制局将适时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结束后,各部门必须于2009年12月10日将前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