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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1]15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519号)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中再产险发〔2011〕78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0年5月13日和9月1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四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外;

(四)向董事会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

(五)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第七十六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四)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五)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向董事会提名除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向董事长提名除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其他内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及职工;决定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及职工的报酬事项;

(九)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买卖、对外投资、合同签订等事项;

(十)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十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第八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二)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授权公司其他人员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第八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法定代表人未指定或指定的副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内容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定禁止的担保行为。

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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