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印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发挥规模以上重点印刷复制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更好地为新闻出版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1.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2.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建设一批印刷复制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优质、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诚信经营,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第三条 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宗旨,是通过对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引导整个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全国规划,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初审、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规划目标,是从2012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10家左右“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引导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显现,骨干印刷复制企业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分工合理,区域协调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化印刷复制产业体系。
第六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合法经营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
(二)规模效益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在最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盈利。其中,印刷企业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1亿元以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2亿元以上),或者近三年销售总收入10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5亿元以上)且其间年度增长率均值超过20%,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年度产量1亿片以上,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年度产量2.5亿片以上,销售收入2.8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装备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关键生产设备居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印刷企业拥有多色高速、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设备,或者在数字印刷、柔印、印刷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光盘复制企业拥有dvd、dvdr或者高清光盘生产线以及配套的检测设备。
(四)创新研发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其中,印刷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光盘复制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印刷复制企业建有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研发机构,企业持有授权专利,且持有数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印刷复制企业在新产品拓展、产业链延伸、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有实质性创新和相对成熟的创新成果。
(五)管理体系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际与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建立了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绿色环保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生产,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国际绿色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符合国际标准,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其中,印刷企业能够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的要求。
(七)人才队伍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印刷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70%,高级技术人员(含技师以上)比例不低于20%;光盘复制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90%,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0%。
(八)地方扶持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印刷企业可以认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印刷企业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全面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实行自愿申请、初审、终审和认定的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要求的印刷复制企业,均可申请建立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
第九条 印刷复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表),经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报告以及有关申请材料。报告要同时载明地方给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和终审。
通过考核和终审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新闻出版总署门户网站(www.gapp.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通过公示的印刷复制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授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或者“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的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过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新闻出版总署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方面的优惠扶持:
(一)项目资金方面
新闻出版总署对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优先给予产业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的支持。
(二)产业政策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
(三)管理措施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的印刷复制产品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评选奖励方面
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全国文化重点出口企业、全国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
(五)进口设备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光盘复制企业,可以进口境外性价比高且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但进口各种类型设备的总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原有设备总数量的30%,而且进口设备只限于企业自身使用。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根据“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总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发展情况、审核意见和有关审核材料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严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一、所列项目应如实填写,没有的项目填写“无”。
二、请下载本表格后打印填写。
三、所有日期按“年月日”格式填写,一律使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四、表中有“”部分应用“√”标识。
五、填写报表时请严格按照表内所规定的单位填写,有小数位的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六、第四项至第十项填不下时,可另附纸填写。
七、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相应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本单位留存。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经营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负责人 | 手机 | ||||||||
申报联系人 | 手机 | ||||||||
成立日期 | 许可证编号 | ||||||||
企业管理类别 | 印 刷 | 出版物印刷企业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企业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专营数字印刷企业 | |||||||
复 制 | 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 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负责人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职工总计: 人 | 高层管理人员: 人 | 研究生及以上: 人 | |||||||
中层管理人员: 人 | 大学本、专科: 人 | ||||||||
技术人员: 人 | 高中及专业技术: 人 | ||||||||
其他人员: 人 | 高中以下: 人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投资总额 | 万元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固定资产 | 万元 | ||||||
负债总额 | 万元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主要投资方 | 投资额 | 投资比例 |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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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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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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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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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三年财务审计情况(须附财务审计报告)
年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利润总额 | 万元 | 上缴税收 | 万元 |
年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利润总额 | 万元 | 上缴税收 | 万元 |
年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利润总额 | 万元 | 上缴税收 | 万元 |
三、主要产品产量情况
(一)印刷企业
1.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
黑白印刷 | 书刊万令 | 装订 | 书刊万册 |
报纸百万印张 | 报纸万份 | ||
其他万令 | 其他万册 | ||
彩色印刷 | 书刊 万色令 | ||
报纸百万印张 | |||
其他 万色令 |
2.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瓦楞纸箱印刷 | 亿平方米 | 成型 | 制箱 亿个 |
折叠纸盒及其他纸包装印刷 | 令 | 糊盒 亿个 | |
金属包装印刷 | 马口铁用量 万吨 复合铝板用量 万吨 印刷 亿平方米 | 制桶/罐亿只 制盖 亿个 | |
塑料薄膜印刷 | 薄膜用量 万吨 印刷 亿米 | 制袋 亿个 | |
塑料容器印刷 | 树脂用量 万吨 印刷 亿个 | 制桶/瓶亿个 | |
玻璃印刷 | 亿印 | 吹瓶 亿个 | |
其他印刷 | 亿印 |
(二)复制企业
| 载体形式 | 年产量(万片) | 母盘刻录 | 年产量(片) |
只读类光盘 | cd类 |
| cd类母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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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类 |
| dvd类母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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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光类 |
| 蓝光类母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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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格式 |
| 其它格式母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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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录类光盘 | cd类 |
| cd类母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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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类 |
| dvd类母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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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光类 |
| 蓝光类母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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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格式 |
| 其它格式母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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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设备
(一)印刷相关设备与系统
1.数字化直接制版设备(包含凹版雕刻制版设备)
设备名称 | 型号 | 制造单位 | 生产 年月 | 购置 年月 | 开度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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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刷设备
设备名称 | 型号 | 制造 单位 | 生产 年月 | 购置 年月 | 开度 | 色数 | 单双面 | 组合印刷方式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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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动化印后加工生产线
设备名称 | 型号 | 制造单位 | 生产 年月 | 购置 年月 | 主要功能 | 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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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字化工作流程
系统名称 | 制造单位 | 生产 年月 | 购置 年月 | 应用的主要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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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制设备
1.光盘生产设备
光
盘
复
制
生
产
设
备 | 类别 | 型号 | 数量 | 出厂 年月 | 购置 年月 | 年生产 能力 | |
条 | 头 | ||||||
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 | |||||||
可录类光盘生产线 | |||||||
刻录生产线 只读类光盘母盘 | |||||||
刻录生产线 可录类光盘母盘 | |||||||
2.光盘检测设备
设备名称 | 型号 | 制造单位 | 生产 年月 | 购置 年月 | 主要功能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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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光盘印刷设备
设备名称 | 型号 | 制造单位 | 类型 | 色数 | 生产 年月 | 购置 年月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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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于网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系统名称 | 开发单位 | 购置 年月 | 实施 年月 | 应用的主要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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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获得认证情况(包括产品、管理、环境等各方面)
获认证年月 | 认 证 种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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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持有授权专利情况
持有专利年月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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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获省级(含)以上奖励情况
获奖年月 | 获 奖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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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印刷企业“走出去”情况
十、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申 报 企 业 |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申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地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