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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部分收费项目暂免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证券经营机构: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状况,本公司研究决定,自2011年12月12日起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所列示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的以下收费项目暂免收费:
一、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担保证券提交或返还的划转指令的,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且不得超过20元/指令,其中10元上交本公司;
二、证券公司发出融券券源划转指令的,按照10元/指令的标准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三、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还券划转指令的,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且不得超过20元/指令,其中10元上交本公司。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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